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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协商不到一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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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当事人之间不愿意自行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保护现场,等候交通民警的处理。当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后又出现争议,可以当时双方填写的《协议书》作为认定事故事实的证据,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

1.协商不成,对方就应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如果责任认定已出具,不需要再进行取证和车检,交警就没有继续扣车扣证的法定理由;

3.交警拒不给证件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途径有协商、委托律师发函、投诉、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七十五条 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十六条 交通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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