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和附加刑,其实这些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单独使用的,这个可以按照这个的判决来进行考虑,而且不同的案件所适用的情况也会不一样。刑和附加刑可以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刑罚的使用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国刑法主刑有: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主刑可以单独适用。
附加刑有:
1、罚金;
2、没收财产;
3、驱逐出境;
4、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但是对于驱逐出境仅限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二百七十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第二百七十一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适用,都由人民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