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可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承包方交回或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分析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实施与影响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实施与影响分析涉及对该法条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影响进行评估。该法条规定了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期限、终止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对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起到了保护作用。实施方面,需要考虑地方的落实情况、农民的知情度和合同执行情况等因素。影响方面,该法条的实施可能对农村土地流转、农民收入、农业生产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但也可能面临土地流转不畅、合同纠纷等问题。因此,对该法条的实施与影响进行深入的分析,有助于更好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实施与影响分析有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该法条规定了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期限、终止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实施方面需考虑落实、合同执行等因素,而影响方面可能积极影响农村土地流转、农民收入和农业生产,但也可能面临流转不畅和合同纠纷等问题。深入分析该法条的实施与影响,有助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九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