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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不同债权人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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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一般为: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优先受偿。

一、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按什么顺序受偿

当一个担保物上的多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抵押;质押;未登记抵押。

具体如下: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

2、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优先于质押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有效设立并依法登记抵押;

4、按照未登记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登记抵押不得优先于质押受偿。

二、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是怎样的

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法律规定了以下的清偿顺序:

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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