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缓执行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1)上级人民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2)人民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2、人民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二、暂缓执行的恢复
1、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应立即恢复执行。
2、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如果暂缓决定是由执行作出的,执行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上级作出的,执行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性时报告上级,上级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天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
3、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4、被执行人在人民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暂缓执行是需要一些特定的情形才可以暂缓执行的,暂缓执行之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的也可以恢复暂缓执行,如果暂缓执行的时间还没到,想要
三、恢复执行也是可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3种情形,将会暂缓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有多种让执行程序停下来的程序性规定,今天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注释:行为异议。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注释:物权冲突。
(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注释:债务抵销。以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