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的最低判刑是3个月管制,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对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多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斗殴、持械斗殴等情形都会增加刑期。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将根据相关法条定罪处罚。量刑时考虑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不适用缓刑。
法律分析
一、聚众斗殴罪最低判刑是怎样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罪如何量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期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四十条量刑,可行使六个月以内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四十一条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以上情形的。对聚众斗殴罪量刑是在《刑法》第292条中规定的,根据犯罪的不同情节,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不同,其中最低的时候是处管制,由于法律规定管制的刑期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因此聚众斗殴罪最低判刑为3个月管制。
结语
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最低判刑为3个月的管制刑。根据犯罪的不同情节,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对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还考虑了参与人数、伤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在量刑过程中,合议庭会综合考虑各种要素,并根据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曾有社会管理秩序妨害行为或涉及多个情节的个案,不适用缓刑。因此,聚众斗殴罪的最低判刑为3个月的管制刑。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令第95号)同时废止。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