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可申请获得上海户籍。相关要求有:
1、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2、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3、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证,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4、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法律依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市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分、县局治安支队和各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