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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5篇)

来源:阳塔游戏网

内部审计制度

  一、审计对象:

  工作岗位轮换或正常性调动的干部。

  二、审计内容:

  干部离岗,都必须对原分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

  ⑴执行是否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应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⑵已填开的“普通”、“临时统一”是否按规定征税,有否开“人情票”、收“人情税”的情况;

  ⑶报上欠税额与企业实际欠税额是否相符;

  ⑷税款解缴和多征少补税款办理是否及时;

  ⑸各类票证(包括各种发货票、收据等)结存是否与本局帐面结存相一致;

  ⑹各类户管资料是否齐全;

  ⑺是否勤政廉洁,遵纪守法等。

  三、审计组织:

  为顺利实施干部离岗审计制度,县局成立干部离岗审计小组(由县局财务审计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副所长以上干部的离岗审计;各直属单位也要相应成立审计小组,主要负责一般干部的离岗审计。

  四、审计程序

  1、审计前,审计小组应先通知离岗干部写好本人几年来工作情况的自我小结,按规定填好《干部离岗审计鉴定表》,自我小结部分。

  2、审计小组在其自我小结的基础上,对其原分管工作进行全面审计。

  3、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政治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劳动纪律等方面实事求是地写出监察意见,填好《干部离岗审计鉴定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所在局,一份报县局人监科备案),对成绩要肯定,有问题要指出。对有违纪行为者,县局要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4、离岗移交工作应在审计结束后进行,移交双方必须在三天内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公用财物),并由审计小组实施监交。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集团公司本部、专业分公司、区域分公司、直属机构、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臵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总部内部审计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受董事会领导,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向分管领导负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等;

  (二)制订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四)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事项;

  (五)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六)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七)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

  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二)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微机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集团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集团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以确保集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集团本部及所属的专业分公司、区域分公司、直属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对所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五)所承揽工程项目竣工决算;

  (六)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变化;

  (七)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BT、BOT项目、技改项目等)概(预)算、决算;

  (八)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其效益等活动等情况。

  (九)企业单位对外签订的物资采购、设备租赁、承发包工程、承包劳务、借款、担保、产品营销等合同、协议;

  (十)根据“谁任命、谁审计”、“先审计、后任命,后离任”的原则,对厂长、经理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

  (十一)对集团成员企业负责人的承包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为考核兑现提供依据;

  (十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的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十三)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授予审计委员会如下权力:

  (一)没收审计中查处的账外资金上缴集团公司;

  (二)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的建议;

  (三)有权对下属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有权调阅下属企业的审计资料;

  (四)为完成某项审计工作,经协调一致,可以临时抽调下属单位的有关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工作计划、企业领导要求和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拟订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编制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计项目要全面,一般包括:上级审计部门统一布臵的审计项目和审计专题调查项目;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按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

  (二)应充分利用本部门已占有的审计资料,突出重点,尽量避免审计项目交叉重复,还应尽可能的在一个单位实施一项主要审计事项时,考虑能否带一些其他有关项目审计;

  (三)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审计要点、预计完成时限、实施该项目所要达到的审计目标、审计的方式和方法、审计实施的总体安排等,应力求简约、高度概括;

  (四)预编审计工作计划上报审计委员会的时间为当年二月底前。

  第十七条

  审计程序是指具体审计项目从确立到结束的整个工作过程。无论是何种审计,其程序均应分为计划、实施、终结三个阶段,对有些审计项目,还需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

  审计项目的计划阶段是指审计项目从确定到实施前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的过程,该过程主要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方案,以明确各项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对企业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企业负担。计划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了解被审单位基本情况;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原有审计档案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二)编制审计方案,并报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主要内容如下: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范围、方式、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分工和责任;

  5.编制时间及方案审批人(审计部门负责人,重大项目报审计部门主管领导人)签字;

  6.被审计单位应做的迎审准备工作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包括已经注销的账户;

  (2)企业章程、内部机构设臵、职责分工资料;

  (3)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4)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会议纪要、决定;

  (5)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决策材料及相关会议纪要、决定;

  (6)财务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

  (7)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及检查机构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报告、处理意见、检查结论或处罚决定;

  (8)上级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等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

  (9)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明确审计任务和审计事项的分工,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其他准备事项。如:实施审计工作需要的各种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迎审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是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书面证明,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调查可以根据需要不下达审计通知),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4.对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及签发日期。

  此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时,可聘请审计部门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某些审计项目或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五)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实行被审计企业向审计部门承诺制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查、核实经济事项,搜集审计证据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点后首先召开与被审计单位见面会。

  1.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讲明来意,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事项和审计自律纪律;

  2.听取或审阅被审计单位的自查报告或述职报告或情况介绍。

  (二)根据进一步掌握的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的重点、专题、人员分工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三)依据审计通知要求收集有关审计资料和借阅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

  (四)通过审核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核查实物及调查询问,座谈了解等方法实施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疑点,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证言材料;

  (5)专门机关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测笔录;

  (6)其他证据。

  2.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5)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未取得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6)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部门、单位或

  专业知识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3.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a.被审计单位名称;

  b.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c.审计过程记录;d.编制人姓名及编制时间;e.复核人姓名及复核时间;f.索引号及页次;g.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a.实施审计具体程序、审计测试评价、审计方案的调整变更的记录;

  b.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c.审计复核记录;

  d.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证明材料:a.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b.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往来函件、鉴定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或摘录件;c.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d.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应经审计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认定签证。

  (4)审计工作底稿分为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a.编制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审定的项目内容逐项编制,必须是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以利于编制汇总;

  b.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在详细审阅审计分项工作底稿,并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之后,再进行分析整理,按其性质和内容分类归集;

  (五)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对已确认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重要事项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写明事实情况,适用法规制度,处理意见,经审计组长审阅后,送交被审计单位认证签署意见。凡是审查审计工作底稿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手续不完备的应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取证,补足必要的手续和资料。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经审计组长全面复核并确认后,应向本单位审计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

  (六)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审计工作的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组长运用审计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项目)的经济活动审核后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做出结论的文件,因此要做到: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格式规范,事实可靠,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结正,建议可行,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审计报告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如下:1.标题;

  2.主送单位或单位行政负责人名称;3.被审计企业概况;

  4.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5.采用的主要审计程序与审计方法;

  6.审计结果;7.发现的主要问题;8.审计建议;9.审计组成员签字;10.报告日期。

  (二)应依据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授权的经济处理权限,对审计出的问题提出处理、处分意见或建议。

  (三)应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报告完成后,由审计部门指定专人复核,应重点复核如下事项并提出复核意见。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

  4.审计评价是否恰当;

  5.问题定性、业务处理、违纪处分,改进建议是否适当;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审计负责人审核后,应依据上述资料签发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2.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3.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叙述;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4.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5.对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在限定时间内落实审计意见,并将落实情况作出书面汇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15日内申请复议。

  (六)审计部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立后续审计制度,后续审计是审计部门派员到被审计单位,检查审计决定中规定的事项是否认真执行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是保证审计工作发挥应有效力的必要手段,其内容为:

  1.检查采纳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2.了解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中的困难与问题;3.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严格自律强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变化。

  第六章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是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集团实行审计监督的执行人员,因此必须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

  (一)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审计人员作为经济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财经法规从事审计监督活动,实施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是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的严肃性,打击经济领域里的各种经济犯罪和违纪行为和活动,从而达到审计查错纠弊、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具体实施审计中应将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经验、问题和教训如实反映;在处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时,应依据经济法规条款处理,特别应注意经济法规颁

  布的时间与违反财经纪律的时间界线,现有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界线,有意和无意(业务水平低)等界线,尊重事实,以理服人,做到一审二帮三促进;审计报告所做出的审计结论和评价,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审计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严以律已,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依法审计,不殉私情,刚直不阿,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四)工作认真,细致负责。审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以认真、细致、负责的态度对待审计工作,以真实的内容实现审计的目的;

  (五)保守秘密,忠于职守。恪尽职责,忠于职守是审计人员应尽的职责,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以保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六)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二)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三)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五)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参加被审计单位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六)不得泄漏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保守下列秘密:

  (一)企业产品、成本价格、销售计划、生产批量;

  (二)内部掌握的招标的标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价格等;

  (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调查报告等;

  (四)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在审计过程中,所有的审计文件、审计材料、记录稿纸,包括被审单位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弃,不得带到公共场所。用过和作废的记录本及记录用纸,审计项目完成后应交给审计组长,除立卷归档者外,应定期清理,按规定销毁;

  (五)对审计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及其审计处理意见,应按规定和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部门或人员透露;

  (六)对审计报告(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指示,未经审计报告签发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开发表;

  (七)对向审计部门揭发问题的人、群众来信,以及外单位转来的有关资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为其保密的要求,审计人员都要为其保密;

  (八)印发审计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划注密级,印发范围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七章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审计档案是审计部门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历史的根据,是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审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二十七条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

  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单位和个人手中。

  第二十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部门下发的文件;

  (二)上级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讲话和批复等;

  (三)审计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有关文件和财务报表、账证、电报、录音(像)带、照片等取证材料;

  (四)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件决定;

  (五)后续审计材料;

  (六)职工来信来访及查处情况资料;

  (七)社会审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所属审计部门报送备案的重要审计事项

  (八)审计统计报表、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工作总结、经验、制订的审计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一个卷;跨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立卷;

  (二)立卷材料排列一般顺序是:

  1.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

  2.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3.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

  4.审计案卷内每份或分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3)批复在前,请示在后;(4)批示在前,报告在后;(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6)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5.审计项目卷宗的归档时间:一般在该项目审计完后3个月内归档;审计项目的必须在次年6月末完成归档;

  6.审计项目卷宗归档,应采用适当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编制卷宗、案卷、目录等序号,以便于检索和查询。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第三十一条审计档案应分永久、长期、短期进行保存,对超过期限的档案,应鉴定造册,审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部门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方可销毁,并派人监销。审计档案的具体保存期限如下:

  (一)永久保存。上级审计部门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的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重大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

  (二)长期保存(16年至50年)。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比较重要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员工来信来访的有关材料;

  (三)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上级审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及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底稿、证明材料;一般的审计调查事项和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基层审计部门上报的审计计划、总结、报告、决定、信息及其它一般性的相关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即对公司、公司各职能单位、设立的其他机构等组织机构所进行的一种、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促进目标的实现。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

  1、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层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2、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准则、制度,以及税收有关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3、监督公司制定的有关制度、规章、流程的执行情况,保证其运行有效;

  4、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可能产生的舞弊,减少由此产生的漏洞;

  5、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规避有关风险,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设置方案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按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不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保密和适任。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各职能单位、设立的其他机构;

  (二)公司各职能单位人员、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

  (二)本公司,包括公司各职能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流程、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适宜的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职能单位、设立的其他机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

  2、贯彻执行本公司制定的经营方针、、规章、制度和流程的情况;

  3、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情况,包括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4、公司资产、权益的安全与完整性情况;

  5、各种经营方案、计划、预算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6、关联交易的确立及执行情况;

  7、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8、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执行情况;

  9、股东大会、董事会有关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10、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11、投资项目,包括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情况及效益;

  1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的专项审计调查;

  13、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认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公司各单位员工: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

  2、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情况;

  3、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沟通;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五)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其具体履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负责制订年度和具体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是对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工作的总体安排。审计机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审计机构应根据计划的执行结果或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审计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公司各职能单位、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日常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活动等相关环节进行全面审计。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范,内审人员应按操作规范要求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范,参照国家审计准则、审计准则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外部审计单位对公司及有关单位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逐步实现审计电算化,根据需要,开发并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需要的审计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经理职责:

  1、组织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使其审计监督权;

  2、负责拟定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有序地进行各项审计工作;

  3、负责对审计情况进行复核,并组织编写审计报告及审计评价书;

  4、负责就初步审计结果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5、协助公司有关单位对财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6、负责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

  7、制定单位经营预算,控制单位经营支出;

  8、确保审计团队的人员充足且具备必要的审计知识、技能、经验,以完成本制度所要求的任务及使命。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职责:

  1、根据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进行现场审计;

  2、根据审计情况,收集相关的事实依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3、根据审计底稿,编写相关的审计报告及意见;

  4、负责审计意见的具体处理,保证意见的及时处理及信息的及时反馈;

  5、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证资料的及时归档,并负责管理。

  第六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内部审计机构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经当年财务预算批准,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对象之遵守财经法规、公司制度流程、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七章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内部会计报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会计报表进行检查。审计范围包括与内部会计报表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它资料,审计目的是为提示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数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允性。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计;

  (四)规章、制度、内部流程审计。对公司及各职能单位已制定的制度、流程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五)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内控制度审计是审计机构运用专门的方法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遵循情况,提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内控制度审计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被审计单

  位加强内部控制,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主要对公司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专项审计;

  (七)审计专案调查。审计专案调查是审计机构发挥专业特点,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为目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供公司决策层参考的专项审计;

  (八)其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进行审计;

  3、网上即时审计:通过基于网络的电算化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实时对财务报告、会计帐薄、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实时审计,提高审计的时效性,提高审计效率。

  第八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工作方案、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在制定审计计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应使制定的目标、计划、工作方案满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防范风险及管理的需要;

  (二)内部审计机构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拟订具体的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审计前,需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单位人员充分沟通,确定本次审计项目的目标、范围、重点关注的问题,审计的难、重点等事项;

  (四)根据沟通情况,制订本次审计具体的工作计划,包括对审计重点

  的审计方案,常规审计的审计方法,审计进度安排,以及其他为达到审计目标所采用的方法等。具体的审计计划,需审核后实施;

  (五)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传真通知或者直接进点,直接进点应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同意;

  (六)按计划实施审计,编制统一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的情况,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实质性测试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清晰、完整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如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与审计前了解的情况有较大差异,经评估后,可以变更审计计划;

  (七)审计终结,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等资料,提交审计报告(初稿);

  (八)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可以征求被审计机构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九)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初稿)连同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征求意见完毕后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

  (十)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及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并要求就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

  (十一)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十日之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材料二十日之内作出复审意见。如无异议,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十二)根据初审情况,安排对某些审计项目的后续跟踪或复审,以确保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得到有效实施;

  (十三)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要认真整理工作底稿,原始记录,

  凭证及其他审计资料,并及时完整地建立审计档案;

  (十四)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股东大会备案;

  (十五)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可随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制止;

  (十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以保证审计复核,发挥其应有的专业性、谨慎性。审计人员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可借助其他单位协助工作。

  第九章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符合规范,方便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正确地传递审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审计情况、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

  第三十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制度。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应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于审计机构做出的书面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应积极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告知审计机构。必要时审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十章内部审计档案制度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进行。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五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五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一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对内控制度不健全的被审计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要求和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对已经因此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补充。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4日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维护股东利益,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分公司(部门)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暂挂靠计划财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领导下,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工作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客观、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 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部门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审计范围

  第十条 适用范围:公司以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分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和控制系统,主要表现为反映经营活动的会计资料和各项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各部门和分公司的财务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4)工程(预)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5)省公司与下属分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6)各分公司(部门)主要领导人或重要经济岗位责任人离任的经济责任;

  (7)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制度

  一、建立以医院院长、副院长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二、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其任务是监督本院会计、出纳员、收费员及本单位内部其他人员,检查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纪律、制度的具体情况。通过内部审计,监督检查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本单位合理使用资金并让其发挥应有的效益,保证资金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内部审计的对象

  1、检查单位制定的出纳人员工作制度实施情况,审计原始单据和报销情况、审计现金流量。

  2、检查单位制定的收费人员的工作制度实施情况,审计收费过程中执行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和存款情况。

  3、检查审计会计人员的凭证、帐表、预算、决算、经济合同、药品、物资与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4、审计单位内部有关科室人员,对资金使用、领用固定资产及管理情况。

  四、实施内部审计

  1、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调查并索取必须的证明材料。

  2、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或制度,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行为,立即进行实时审计,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3、对阻挠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报经上级领导批准,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建议。

  4、提出改革意见,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制度行为的意见。

  5、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审计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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