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火灾亡人火灾事故频发,教训极其深刻,为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公民应自觉遵守《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规定,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应设置电动车集中存放(充电)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落实专人看守。
三、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清理未集中停放电动车,制止公共部位乱接乱拉充电线路的行为。
四、如有违反规定,将采取强制清理、暂扣、罚款等措施。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特此通告。
x市萧山区分局
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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