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讼时效是针对第一次起诉而言的,要是第一次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重审则不受影响。要是第一次诉讼过时效则重审可以提,因为违反程序法。法律依据:《中级人民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二审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讼时效是针对第一次起诉而言的,要是第一次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重审则不受影响。要是第一次诉讼过时效则重审可以提,因为违反程序法。法律依据:《中级人民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2种观点: 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如果原一审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重审则不受影响。如果原一审时诉讼时效过时,但当事人在原一审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视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在重审时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如下:1、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在审理阶段的举证期限、答辩期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等期限都作出了很明确的规定,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这种立法规定不仅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立法精神,而且也方便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试想如果在案件审理阶段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答辩、抗辩意见等等,那么整个案件审理将会陷入不稳定状态,也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所以,在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的问题上,就是以法定的失权期间为界限,合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贯穿于案件完整的诉讼程序中,保障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和效益。2、发回重审是完整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审级制度采取续审模式,一、二审程序可以按照已经进行的审理阶段所出现的证据材料进行事实判令和适用法律,不可否认发回重审程序突破了民事诉讼的常态规则和及其运作,但二审将案件审理恢复至一审状态,目的是为原审程序中诉讼利益受损的当事人,提供上诉程序不能提供或不宜提供的权利救济。发回重审并非完全的审判程序,它依赖于原审诉讼程序,是原审诉讼过程的延续,它与一、二审的诉讼过程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诉讼程序。我国《时效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有学者认为,对于“一审期间”应当适用限缩解释,发回重审虽然适用第一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重新编排案号,但是它不是全新的审判程序,而是原一、二审诉讼程序的延续,并共同构成案件完整的审理过程。所以,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怠于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将会在整个诉讼程序中产生失权的法律效果。一、诉讼时效抗辩的提出时间1、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2、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所谓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3、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均不予支持。二、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新规定列举了四种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对这四种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不予支持。这四种债权请求权分别是: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讼时效是针对第一次起诉而言的,要是第一次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重审则不受影响。要是第一次诉讼过时效则重审可以提,因为违反程序法。法律依据:《中级人民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讼时效是针对第一次起诉而言的,要是第一次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重审则不受影响。要是第一次诉讼过时效则重审可以提,因为违反程序法。法律依据:《中级人民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2种观点: 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如果原一审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重审则不受影响。如果原一审时诉讼时效过时,但当事人在原一审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视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在重审时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如下:1、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在审理阶段的举证期限、答辩期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等期限都作出了很明确的规定,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这种立法规定不仅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立法精神,而且也方便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试想如果在案件审理阶段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答辩、抗辩意见等等,那么整个案件审理将会陷入不稳定状态,也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所以,在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的问题上,就是以法定的失权期间为界限,合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贯穿于案件完整的诉讼程序中,保障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和效益。2、发回重审是完整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审级制度采取续审模式,一、二审程序可以按照已经进行的审理阶段所出现的证据材料进行事实判令和适用法律,不可否认发回重审程序突破了民事诉讼的常态规则和及其运作,但二审将案件审理恢复至一审状态,目的是为原审程序中诉讼利益受损的当事人,提供上诉程序不能提供或不宜提供的权利救济。发回重审并非完全的审判程序,它依赖于原审诉讼程序,是原审诉讼过程的延续,它与一、二审的诉讼过程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诉讼程序。我国《时效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有学者认为,对于“一审期间”应当适用限缩解释,发回重审虽然适用第一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重新编排案号,但是它不是全新的审判程序,而是原一、二审诉讼程序的延续,并共同构成案件完整的审理过程。所以,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怠于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将会在整个诉讼程序中产生失权的法律效果。一、诉讼时效抗辩的提出时间1、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2、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所谓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3、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均不予支持。二、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新规定列举了四种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对这四种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不予支持。这四种债权请求权分别是: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3种观点: 一、再审审理期限有多长1、再审审理期限有三个月到六个月的时间。再审审理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2、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二条人民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二、罪犯提出的申诉的处理方式是什么罪犯提出的申诉的处理方式是,人民通过诉讼处理。申诉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服刑的罪犯同样享有申诉权,如果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或者人民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是执行国家刑罚的机关,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请人民或者原判人民进行处理,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借口阻拦或者扣压罪犯的申诉,更不能因为罪犯提出了申诉而认为罪犯表现不好,给予处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提出的申诉或者其他信息,如果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无罪判有罪、定性不当、量刑过重过轻的,也应当转请人民或者人民处理,人民或者人民在收到执行机关认为判决有错误要求重新处理的意见或者罪犯的申诉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认为执行机关反映的意见正确,罪犯的申诉有理的,应当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决定提起抗诉,但是在新判决、裁定没有作出之前,原判不能停止执行。经审查人民或者人民认为原判正确,申诉无理的,可以驳回申诉,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和申诉人。
第1种观点: 一、发回重审后还可以上诉吗1、发回重审后是否可以上诉,视情况而定:(1)如果一审原告败诉,后原告上诉时,中级人民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原告仍然败诉,原告如果要进行上诉,依法应当准许,中级必须受理;(2)但要是原审属于二审,这个时候对于发回重审的判决、裁定就不能上诉,不过却可以依法申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审后处理】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二、发回重审民事庭审流程是什么1、受理重审案件,但负责审判的审判人员不得是原审判的人员,要另外重新组织合议庭;2、对重审的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解决的,就会开庭审理;3、会在开庭前三天通知案件的当事人出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等信息;4、开庭审理案件,会有法庭调查、提交证据、双方进行辩论、向案件当事人发问等的程序。
第2种观点: 发回重审,是发回原来的人民管辖,但是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的法官是需要回避的。发回重审,是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由于一审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第3种观点: 二审开庭后还有可能发回重审。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就第一审人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第二审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三)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四)发现一审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回重审是二审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二审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判法定程序错误,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审理等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一百七十条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二审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一审重新审理的案件。对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重新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也应该按照第一审的期限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1、人民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民诉意见》第l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诉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诉意见》第211 条的规定)三大诉讼中其实都是可能存在发回重审的情况,但由于各自的要求不同,因此实际被发回重审的情形就不同。要知道的是,一般发回重审是出现在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当中。但无论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一定以裁定撤销原决为前提条件,不能通过判决的形式对案件作出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3种观点: 民事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审理案件时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一般发回重审的诉讼期是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将案件发回重审的,重审的流程按一审的程序进行审理:1、受理重审案件,但负责审判的审判人员不得是原审判的人员,要另外重新组织合议庭。2、对重审的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解决的,就会开庭审理。3、会在开庭前三天通知案件的当事人出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等信息。4、开庭审理案件,会有法庭调查、提交证据、双方进行辩论、向案件当事人发问等的程序。一、劳动争议纠纷二审程序是哪些劳动争议纠纷二审程序:(1)受理上诉。上诉的受理包括诉讼文书的接受和送达、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立案。(2)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二审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组成合议庭、对提起上诉的活动进行审查、查阅案件材料并熟悉案情、决定是否开庭审理。(3)审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裁判为例外。开庭审理的流程与民事诉讼一审的流程相同;人民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就能查清事实、予以裁判的案件,可以径行裁判。(4)裁判。二审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终局性的判定。二审判决和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再行上诉。二、行政诉讼开庭程序1、开庭审理前(1)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2)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3)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取证据。(4)审查当事人资格,发现不适合的当事人,通知其退出或更换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应通过其参加诉讼。2、开庭审理(1)宣布开庭。开庭前由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依次核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查明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是否合法,以及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宣布案由布审判人员和员名单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①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陈述。法庭依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们各自的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询间,并分别听取他们的陈述②询问证人和宣读证言。在询问证人时,应告知证人应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告知如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经合议庭许可,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直接询问证人。证人出庭有困难的,应宣读书面证言。③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经合议庭许可,可以直接询问鉴定人④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⑤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在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3)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辩论的顺序按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终结,审判长要征询原告、被告的最后意见,然后宣布休庭。3、判决。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重新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也应该按照第一审的期限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审发回重审审结时限是三个月,裁定时限是三十日。二审发回重审,实际上就是对于一审的判决有违反程序,或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等情况。他一审在重新审理一次。就等于撤销了一审的判决,一般就是机关在补充侦查,上报。在根据材料在重新做是否公诉。上呈。在根据的材料作出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3种观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①人民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民诉意见》第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诉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诉意见》第211条的规定)三大诉讼中其实都是可能存在发回重审的情况,但由于各自的要求不同,因此实际被发回重审的情形就不同。要知道的是,一般发回重审是出现在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当中。但无论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一定以裁定撤销原决为前提条件,不能通过判决的形式对案件作出处理。
第1种观点: 方法一:医保定点药店查询。去医保定点药店买药时,可以用医保卡刷卡付款,这时可以要求工作人员查一下医保卡里的余额,这样就知道医保卡里还有多少钱了。方法二:网上查询。1、根据地区的不同,在百度搜索:XX市社保信息查询,然后选择合适的搜索选项。2、在社保信息查询界面,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登陆密码和验证码,即可登陆系统。这里要注意登陆密码即为你的身份证后六位。而且登陆后最好尽快修改个人密码和邮箱地址。3、登陆成功后,点击“医疗个人账户明细”。4、然后选择查询的起始和终止年月,点击查询。5、然后就可以查询到截止到最近的医保卡余额了,而且还有最近的医保卡消费记录。方法三:拨打当地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拨打当地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医保定点单位的电话,让他们帮你进行查询,不过这个需要提供一些相关的资料,只是能够免去不用自己动手的麻烦,相当于一种口述查询的方法。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积金最低缴纳标准是不确定的,需要看当地的工资状况以及单位的缴存比例。根据国家规定,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地当年职工工资的最低标准。在确定了当地的缴费基数后,单位可以在最高不超过12%,最低不低于5%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制属于刑罚。刑罚是刑事处罚的简称,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所受到的刑事制裁。刑事处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管制是最轻的主刑,也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进行行为矫正的刑罚方法。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发回重审的案件,一般来说应当在三个月内开庭审理,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该案件是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那么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果该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的,那么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继续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2种观点: 一、发回重审后还可以上诉吗1、发回重审后是否可以上诉,视情况而定:(1)如果一审原告败诉,后原告上诉时,中级人民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原告仍然败诉,原告如果要进行上诉,依法应当准许,中级必须受理;(2)但要是原审属于二审,这个时候对于发回重审的判决、裁定就不能上诉,不过却可以依法申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审后处理】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二、发回重审民事庭审流程是什么1、受理重审案件,但负责审判的审判人员不得是原审判的人员,要另外重新组织合议庭;2、对重审的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解决的,就会开庭审理;3、会在开庭前三天通知案件的当事人出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等信息;4、开庭审理案件,会有法庭调查、提交证据、双方进行辩论、向案件当事人发问等的程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重新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也应该按照第一审的期限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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